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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公告》汽车产品有关技术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技术要求的调整 自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有关企业应按照调整后的技术要求,及时调整产品设计,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加强对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确保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检测机构应加强《公告》产品检验能力的建设,尽快补充和完善相关检验设备,并按照中介机构确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现有国家级检测机构经 核定的检验能力见《国家级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能力汇总表》(见附件4),企业可选择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调整后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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