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language="java" errorPage=""%> 关于《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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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编辑: 张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07-05     字号设置:[ ]

  为了规范和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7月10日前反馈我局法规司。

  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质检总局法规司 (邮编:100088)

  传真:010-82260107

  电子邮箱:aqsiq_legislation@126.com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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